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Chapter 3 登记Article 18Repealed社会医疗机构的命名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以“中心”作为通用名称;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