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设置医疗机构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中,属县范围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床位100张以上不满300张的和一级专科医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和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