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Chapter 9 法律责任Article 58Repealed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 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