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制定、修订、废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经济、政治、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社会稳定、民生保障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
(五)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七)任免、撤销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任免、撤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和接受辞职的事项;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事项;
(八)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九)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办理;
(十)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法律规定应当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