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等工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综合性工作或者重大事项,由省长或者副省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其他专项工作,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正职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的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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