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不得泄露自己知悉的国家秘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存放、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二)不使用无保密技术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和电子计算机设备等传输国家秘密;

(三)不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国家秘密;

(四)不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参加社交活动或者出入公共场所;

(五)不邮寄或者非法携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六)不在接受记者采访或者对外交往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七)不隐瞒自己或者他人的泄密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