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各类用水定额草案;
(三)审批、制定、下达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计划并考核节约用水计划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五)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工作;
(六)推广先进的节约用水技术和经验;
(七)负责对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八)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项目发展基金。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