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倡晚婚晚育,努力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保证经费投入,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救助制度,引导育龄群众转变生育观念。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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