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流域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按照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专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城镇供水水源保护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逐步解决缺水乡村的人畜饮水困难,保障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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