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自治县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行使一般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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