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自治县设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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