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Unknown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安全技术防范发展规划;(二)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三)宣传普及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四)对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