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未完成分户改造的原有住宅物业的设施设备,按下列规定实施维修、养护:

(一)供水设施,楼地下水表井(含地下水表井)以外的部分由供水部门负责,以内的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供电设施,以资产、楼头配电箱或保险器为界,以外的部分由供电部门负责,以内的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道路、路灯、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设施,由相关单位和产权单位负责;

(五)垃圾转运站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维修养护项目,其费用由受益业主分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前款规定的专业经营单位进行分户改造,改造后将分户计量装置和入户端口以外的产权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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