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未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等名义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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