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身体有残疾的未成年学生,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