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和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委托监护应当充分考虑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环境、经济状况、道德品质等基本情况,并应当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受委托监护人、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关心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