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Article 12Amended核电厂运行期间,发生可能危害公众安全和环境的事故,必须迅速查明事故发生的部位和原因,及时进行处理,控制放射性物质向周围环境释放。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市政府核应急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事故危害。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