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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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14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1年3月5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根据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公安、工商、交通、国土资源、卫生、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Chapter 2规划建设管理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批准的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筑质量进行监督。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Chapter 3环境卫生管理
户外广告、标语、牌匾、灯饰、橱窗、长廊应外型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
(一)摆摊设点,从事商业、餐饮业等经营活动。
(二)从事车辆修理、木材加工、废品收购、经销建材、电气焊接、清洗车辆等有碍市容环境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经营活动。
(一)乱泼污水;
(二)焚烧垃圾;
(三)乱贴乱画;
(四)在指定地点以外停放各种车辆;
(五)在规定时间以外通行拖拉机和拼装车;
(六)屠宰畜禽;
(七)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八)损坏花草树木及城市公用设施;
(九)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卫生的其它不良行为。
凡由环卫部门负责保洁或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推行花园式单位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庭院和街道绿化规划,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划落实。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强行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貌,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没收散发、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损坏路面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完工后不及时恢复原状的,责令其限时恢复或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一)因工作失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违反规划建设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相互推诿扯皮,造成城镇管理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