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补选结果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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