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健全理事会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会,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地方红十字会指导同级行业红十字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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