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销售省外生产的新能源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新能源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注:该条设立的销售省外生产的新能源产品由省新能源产品工程设施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出具质量检测合格证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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