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Article 22Amended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具体培训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16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