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公负伤的,其治疗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保证;因公致残或牺牲的,所在单位应给予优待和抚恤。

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