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经同意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需要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提前公告;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交通安全围挡设施及标志,夜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灯或者反光围挡;

(三)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道路挖掘许可证号等;

(四)铺设地下管线应当分段开挖,围挡作业,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要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开挖边线应当切割;

(五)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六)施工材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七)回填时,人行道沟槽应当用砂、车行道沟槽应当用砂砾或者低标号混凝土回填密实,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沟槽回填密实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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