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其中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按照《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执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同意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同意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占用。占用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提前三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