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自治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自主安排使用每年编制内自然减员的增人指标。自治县党政机关每年编制内自然减员的,在报请上级公务员行政部门确定招录指标时,可将一定比例职位用于面向自治县内少数民族人员招录。
自治县事业单位在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由自治县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组织招聘考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县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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