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和有偿使用制度,培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自治机关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法征用或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征地单位事先应当依法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
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经营山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自治县依法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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