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

自治县内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以及名称的变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以及名称的变更,由镇人民政府提出,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