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不符合相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