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将产品所执行的标准自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登记的产品标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法的,颁发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
企业产品所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对不再生产的产品,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注:该条设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实行登记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