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的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未经标准化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其技术文件和图样不得用于生产。

(注:该条设立的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须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