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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