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占用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公共停车场等用地进行建设,影响交通的;

(二)占用管道设施、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核电站、污水处理厂、净化水厂、燃气调压站、换热站、热力站等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进行建设,影响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占用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机场净空、河道进行建设影响安全的;

(四)占用水库、水源保护地、林地、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保护用地进行建设,影响自然资源保护的;

(五)在大同古城内或者占用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其环境协调区进行建设,影响历史文化和历史环境保护的;

(六)占用绿地、广场等进行建设,影响生态环境和市民休憩的;

(七)占用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公共交通、行政办公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影响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八)其他占用依法保护的用地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