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补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下列情形属于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补充:

(一)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地块用地性质属于建设用地适建范畴的;

(二)将居住、工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或者为满足配套需求,调整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和不增加容积率的;

(三)经相关权益方协商同意,局部调整相邻地块边界的或者按照土地权属调整用地边界的;

(四)按整体街坊由一家单位统一开发建设,在总容量不变、保证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者组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减且具有合理服务范围和保障实施的前提下,对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组团绿地位置进行适当调整的;

(五)在总容量不变的情况下,对建筑密度、非城市重点地段建筑高度进行适当调整的;

(六)因城市规划的调整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发生变化,虽规划条件未变,但因规划技术计算导致容积率、密度发生变化的;

(七)经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对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调整,且符合相关规划或者政府要求、满足功能和服务半径要求的;

(八)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工程规划或者实施而局部调整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且在规划总体控制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相关地块规划指标的;

(九)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与已办理规划手续有矛盾的;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或者缺失的;用地边界不准确与土地使用证不吻合的,在核实情况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