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一)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验线验收技术审查报告;

(四)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有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