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相关部门手续;

(六)建筑方案和施工图规划技术审查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