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管线、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的;、敷设管线、(四)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的。有前款所列行为,在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单位负责供热的区域,由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其他区域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处罚。

市热电联产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