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核发取水许可证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