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在国家、省及本条例规定之外乱收费、乱罚款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