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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