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处罚:
(一)擅自改变或者损坏保护区标志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一级保护区内堆置或者排放、倾倒废渣、垃圾、粪便、废油、残油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一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水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二级保护区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