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以及其他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二)禁止新建、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禁止设置装卸废渣、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四)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禁止超过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六)原有排污口必须按照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削减污水排放量;
(七)向水域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八)船舶或者车辆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九)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十)禁止炸鱼、毒鱼。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