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权利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准变更登记。

房地产抵押合同终结,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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