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保护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
(三)制订农业有害生物的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发和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
(五)管理农药的使用,组织植物保护新技术、新农药、新药械的试验、示范、评价和推广;
(六)培训植物保护技术人员、植物检疫人员,并进行资格审查与认证;
(七)宣传普及植物保护科学技术知识;
(八)组织开展植物保护防灾减灾和社会化服务;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