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的;
(二)侵占、破坏测报场、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
(三)未经试验、示范即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农药和药械新产品的;
(四)指使、诱导、强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实施不当植物保护措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
(五)应当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而拒不办理的;
(六)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或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
(七)擅自接种试验当地未曾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