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游览保障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公布接待游客的允许容量,及时发布客流信息,有计划控制客流量。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客流量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允许容量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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