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课程。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