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防洪行洪、水质保护、取水供水、码头外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的船只;

(三)使用饲料、肥料和药物进行水产养殖;

(四)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

(五)侵占、毁坏湖堤、护岸和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设施;

(六)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式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七)猎捕鸟类、两栖爬行类等野生动物;

(八)开山采石、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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