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军山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军山湖保护利用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进贤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前应当征求进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例实施前军山湖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不符合军山湖保护利用规划并严重影响军山湖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进贤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拆除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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