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挖掘城市次干道的,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挖掘城市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答复。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城市防洪工程的,还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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